提问:
网友回答:
需要《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和《捕捞许可证》。
(一)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的申请按如下要求提交材料:
1.《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附件1)一份,申请书须注明新造渔船(包括远洋渔船,下同)、报废或海损事故更新渔船等申请原因;
2. 自然人申请的,须提交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法人或其它组织申请的,须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 属报废渔船后申请船网工具指标的,须同时提供《渔业船舶报废证明》和《渔业船舶报废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附件2)、渔业船舶注销证明及原捕捞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4. 属海损事故等造成捕捞渔船灭失的须同时提供海损事故报告、渔业船舶注销证明及原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等材料;
5. 申请远洋渔船船网工具指标的,须同时提供远洋渔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材料;
6. 跨省、市买卖渔船的,须同时提供填写完整的卖出渔船申请表(附件3)、渔船检验证书和渔业捕捞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
(二)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的受理及调查
1. 受理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的受理机关为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材料可直接送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由当地渔政大队、中队转交。
2. 情况调查
根据申请书所列的各项情况,由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调查核实,并签署调查意见。
(三)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的审核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的审核实行逐级审核签发上报制度。
1. 申请人所在地市(指地级市,下同)或县(含区,下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对申请书进行初审,初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⑴ 申请材料齐全;
⑵ 申请书填写正确;
⑶ 船网工具指标来源清楚,符合相关规定;
⑷ 符合国家及省渔业捕捞的发展方向、政策和法规;
凡符合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条件的,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出初步审核意见并由签发人签发后逐级上报。
渔政部门接到的申请材料要尽快转送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12个工作日内(含调查时间)提出初审意见,经县级初审后送市级的材料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上报。报省审核审批的材料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直接送达或邮寄至省海洋与渔业局渔业处。
2. 省海洋与渔业局渔业处收到经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送的申请材料后,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建议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审核意见。